一、為完備中華民國履行船旗國、沿岸國、港口國之責任與義務,與國際 接軌,使我國海事管理制度與執行符合國際海事組織發布國際海事組 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 (IMO Instruments Implementation Code, 以下簡稱III Code),特設中華民國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 程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III Code政策、措施及行動方案之擬訂及推動,建立預防措施 ,提升海事系統績效。 (二)III Code各項議題涉機關(構)權責之協調與追蹤檢討。 (三)III Code稽核計畫之各項會議與相關行政作業。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交通部航港局局長兼任之,其餘成員由下列 機關(構)派員兼任之: (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二)內政部。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五)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六)交通部航政司。 (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八)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九)國防部海軍大氣海洋局。 (十)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十一)經濟部工業局。 (十二)經濟部能源局。 (十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十四)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
四、本小組下設四個工作分組,並得視需要再增設工作分組,主辦機關( 構)如下: (一)船舶分組:交通部航港局。 (二)船員分組:交通部航港局。 (三)航安分組:交通部航港局。 (四)港區事務分組: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各工作分組得視需要邀集有關機關(構)協辦。
五、本小組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 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人員代理之。 工作分組得視相關議題邀集本小組成員,隨時召開分組會議,召集人 由各分組主辦機關(構)派員擔任。 前二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專家、學者或團體與會討論。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航港局兼辦之,各工作分組幕僚作業由各 分組主辦機關(構)負責辦理。
七、本小組組成人員、工作分組及幕僚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