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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中華民國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11年9月19日交通部航港局航舶字第1111710778A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完備中華民國履行船旗國、沿岸國、港口國之責任與義務,與國際
    接軌,使我國海事管理制度與執行符合國際海事組織發布國際海事組
    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 (IMO Instruments Implementation Code,
    以下簡稱III Code),特設中華民國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
    程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III Code政策、措施及行動方案之擬訂及推動,建立預防措施
          ,提升海事系統績效。
    (二)III Code各項議題涉機關(構)權責之協調與追蹤檢討。
    (三)III Code稽核計畫之各項會議與相關行政作業。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交通部航港局局長兼任之,其餘成員由下列
    機關(構)派員兼任之:
    (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二)內政部。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五)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六)交通部航政司。
    (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八)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九)國防部海軍大氣海洋局。
    (十)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十一)經濟部工業局。
    (十二)經濟部能源局。
    (十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十四)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
四、本小組下設四個工作分組,並得視需要再增設工作分組,主辦機關(
    構)如下:
    (一)船舶分組:交通部航港局。
    (二)船員分組:交通部航港局。
    (三)航安分組:交通部航港局。
    (四)港區事務分組: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各工作分組得視需要邀集有關機關(構)協辦。
五、本小組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
    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人員代理之。
    工作分組得視相關議題邀集本小組成員,隨時召開分組會議,召集人
    由各分組主辦機關(構)派員擔任。
    前二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專家、學者或團體與會討論。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航港局兼辦之,各工作分組幕僚作業由各
    分組主辦機關(構)負責辦理。
七、本小組組成人員、工作分組及幕僚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