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121811455A號、農業部漁 業署漁六字第1121215547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三、本計畫之水域中央主管機關及受理機關如下: (一)水域中央主管機關: 1.位於漁港區域且已依漁港法劃設為遊艇遊憩專用區域、地方 政府主管之遊艇港或其他無中央權管之遊艇泊區,為交通部 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 2.位於漁港區域,且尚未依漁港法劃設遊艇遊憩專用區域,為 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 (二)受理機關: 1.補助計畫屬遊艇泊區區域整體規劃(以下簡稱整體規劃)性 質者,為航港局。 2.補助計畫屬個別遊艇泊區可行性評估(以下簡稱個別可行性 評估)、個別遊艇泊區新(擴)建或整建工程(以下簡稱工 程建設)者,為各水域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