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引水人領航事故應變程序、縮 短救難時間、降低事件發生之危害程度,規劃每年辦理引水人領航事 故緊急應變演練,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實施強制引水或需引水人領航船舶港口之引水人、 搭載引水人執行領航職務之引水船、交通船及拖船等船舶之船長、船 員、駕駛與助手。
三、本局各航務中心每年應至少各辦理一場演練,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定次一年度演練計畫送航安組彙整簽報 核可後實施,演練計畫得與港埠經營事業機構及引水人辦事處 共同研議。 (二)應於次一年度十月底前完成演練,演練成果報告併同再次一年 度演練計畫送航安組彙整簽報。 (三)各場次演練均可視情況與相關災防演練併辦或地區災防單位合 作辦理,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到場指導。
四、共同演練單位及負責任務如下: (一)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受託經營第二點所述各類船舶之 業者:發生引水人事故時,負責調派所屬船舶實施人員搜索、 救援等工作,並通報所在港區航管中心或信號台。 (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轄管之商港區內,發生引水人事故時 ,負責接受通報、確認通報內容、複式通報有關單位,並請該 商港航管中心或信號台淨空搜救水域,管控進出港及移動中船 舶,協助相關救援船舶進行搜救。 (三)經濟部工業局(其所管之工業港公民營事業):工業港區內, 發生引水人事故時,負責接受通報、查證通報內容正確性、複 式通報有關單位,並請該工業港航管中心或信號台淨空搜救水 域,管控進出港及移動中船舶,協助相關救援船舶進行搜救。 (四)海巡單位、港區消防單位、地區相關災防單位:視演練情境設 定,協助指派人員、機具、車輛或船艇,參與相關救難工作; 如無相關救援演練情境時,協助到場觀摩並指導演練。
五、第三點演練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依據。 (二)主辦單位。 (三)參與演練單位、預計參與人數及任務分工。 (四)辦理期程。 (五)辦理地點。 (六)動用資源。 (七)演練內容:情境說明、通報程序、救援作業、現場緊急處置作 為、醫療後送規劃等。
六、第三點演練成果報告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依據。 (二)主辦單位。 (三)參與演練單位及任務分工。 (四)辦理期程。 (五)辦理地點。 (六)演練內容與成果摘述(情境說明、實際演練過程、實際參與演 練人數、使用資源數量等)。 (七)未來改善建議及因應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