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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濱灣碼頭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鵬管字第 1110301099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濱灣 公園碼頭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濱灣碼
    頭設施之秩序及安全,以利船舶泊靠及乘客上下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濱灣碼頭區域(以下簡稱泊區),其詳細位置如附件。
三、申請泊位者須依「濱灣碼頭泊位及設施承租要點」向本處提出申請審
    核,審核通過者須依規定繳納停泊費及其他費用,逾期繳納者視為放
    棄申請權益。
四、船舶進入大鵬灣水域,航行速度上限為10節,進入泊區上限為5節(9
    .26公里/小時),如因造浪或操作船舶不當造成泊區設施損壞,或人
    員傷亡等情形,須負責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五、泊區非經本處許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纜繩繫於該泊位繫船柱以外之碼頭設施。
    (二)未依指定泊位停泊,擅自更換。
    (三)於浮棧橋及主、支走道、泊區空間堆放物品、垃圾、設置設施
          物。
    (四)進行船舶維修、改裝或其他改善工作空間使用。
    (五)駕乘燃油汽、機車及其他相關燃油動力工具,若船主進行物資
          補給須將車輛駛入泊區,需洽現場管理員依指定位置停放,於
          10分鐘內補給完將車輛駛離泊區,停放至停車場。
    (六)從事釣魚、養殖、撒網、游泳、烤肉、抽菸等行為。
    (七)進行船舶吊運及上架等作業。
六、泊區除交通船碼頭外,非以下人員不得進入:
    (一)船主、船主代表及船主之受僱人、使用人。
    (二)經船主或船主代表陪同帶領者。
    (三)其他經取得本處同意者。
七、泊區內不得排放廢污水、破壞環境或其他污染之行為,違者依發展觀
    光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並由行為人負責清理,倘因污染情節嚴
    重,本處得逕為清理,並向行為人收取相關費用。
八、違規占用泊區內設施,經本處公告或通知限期處理仍未改善者,本處
    得視為廢棄物,並依廢棄物清理法逕為清理或移置,並向行為人收取
    相關費用。
九、遇有下列情形時,本處得於泊區內實施相關限制使用:
    (一)經氣象主管機關發布為陸上、海上颱風警報、劇烈天候時,或
          經現場觀測有礙航行之濃霧等特殊天氣狀況時,本處得於碼頭
          實施管制。
    (二)碼頭設施如因損毀或其他有安全之虞時,本處得實施禁止泊靠
          。
    (三)其他經本處認為有必要之情形時。
十、公務或緊急救難船舶得於執行公務或維護安全必要時泊靠各空置泊位
    及上下乘客,並遵從現場人員指揮調度。
十一、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處勸導仍未見改善或情節嚴重,承租泊位者
      ,本處得終止租約,另涉及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