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鵬管字第 1110301099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濱灣公 園碼頭設施申請及承租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統一規範 濱灣碼頭船席位(以下簡稱泊位)之承租管理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碼頭泊位種類及其使用對象如下: (一)長期租用泊位(月租型):供船舶需長期泊靠者,租用期間就 該泊位有專用權。 (二)短期租用泊位(日租型):經本處同意短期臨時泊靠之船舶, 泊靠時間以不超過30日為原則。 (三)營業泊位:供經航政主管機關核准且經本處同意得進入大鵬灣 域內營業之船舶承租泊靠使用。 (四)公務泊位:僅供本處或其他公務船舶泊靠使用,以黃線標示。 (五)其他各類船舶或浮具未經本處同意,不得泊靠使用。
三、船舶申請停泊時,除緊急避難者外,申請人應於上班日提出申請,且 於進入大鵬灣域前,以電話(08-8338100)與本處確認,經通知有泊 位並同意進入大鵬灣域後,應依本處人員指示位置停泊,並填寫「泊 位停泊申請表」交本處辦理承租事宜。
四、申請泊靠濱灣碼頭船席位者須依據「濱灣碼頭設施使用管理要點」辦 理。
五、本要點申請表格如附件一、二、三,本處得視需要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