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異動內容

名稱: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131810134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6點;增訂第6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六、為強化國際商港關鍵基礎設施之安全防護,登船人員應依港埠登船作
    業管理規定(如附件),經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許可,
    並完成登錄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一)未經航港局許可,任意登船。
    (二)經許可之登船人員,於航港局限制其登船權限期間登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