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航港局高速船申請航行許可證書試航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交通部航港局航舶字第 1101710369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高速船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及
    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高速船申請航行許可證書試航作業,特訂定本
    作業程序。
二、高速船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之高速船欲申請新增或變更航線,其所有
    人或船長應提送下列文件,向本局航務中心提出航線試航申請(試航
    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航路操作手冊、船舶操作手冊、訓練手冊及維修保養手冊。
    (二)驗船機構所訂航行限制條件文件。
    (三)船舶國籍證書、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及高速船安全證書等相
          關證書。
    (四)試航計畫(如附件二),有高速船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後段規定得免除部分航段試航情形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三、試航前應由本局受理申請航線試航之航務中心成立作業小組,其委員
    包括外部委員三至五名,其中至少二名應具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所
    列資格之一,及由本局船舶組、航務組、航安組、船員組與港務組指
    派代表一人組成;該受理申請之航務中心為幕僚單位,並由其主任或
    副主任擔任召集人。
四、外部委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交通部委託之驗船機構或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驗船師、造
          船技師或修船、造船(含監造)三年以上資歷,並以有高速船
          資歷者為優先。
    (二)公私立學校航海、輪機相關科系教師三年以上資歷。
    (三)引水人、船長、一等大副以上高速船海勤資歷一年或一等船副
          以上具高速船操作或管理海勤資歷三年以上者。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五、作業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由指定之
    人員代理之。幕僚單位應通知港口管理及有關機關(構)人員參加會
    議,並請申請人列席。
六、試航前,作業小組幕僚單位應就申請人提送相關文件進行初審,如有
    文件未齊備、試航路線未涵蓋所有未曾航行之航段與靠泊碼頭或明顯
    不符高速船管理規則等情事,應即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初審合格後
    ,幕僚單位應將文件提送作業小組,並於試航前召開審查會議或以書
    面方式進行審查,如試航計畫有必要修正處,應請申請人限期改善;
    初審應補正資料或試航前審查屬必要修正項目屆期未改善完成者,即
    為不合格,幕僚單位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試航作業依申請人提報試航計畫進行,作業小組委員應於「高速船申
    請航行許可證書試航審查表」(附件三)填具意見。
八、試航後應召開確認會議,依委員所提供審查意見進行討論,並由幕僚
    單位作成會議紀錄,如有缺失事項應請申請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完成者,即為不合格,幕僚單位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九、試航結果無缺失或試航缺失事項改善完成後,幕僚單位應簽奉核可,
    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審查結果為同意者,由幕僚單位簽(換)發航行許可證書。
十一、經費
      (一)作業小組採任務編組方式組成,本局指派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所邀請外部委員之出席費及交通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二)各單位指派之委員參加會議所需費用,由各該組成單位相關
            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