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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海運客運營運與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121610413號令修正發布第 7點及第5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五、評鑑指標及計分方式:
    (一)評鑑項目包括:
          1.場站設施與服務。
          2.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
          3.旅客服務品質與船員管理。
          4.公司經營與管理。
          5.無障礙友善及性別平等搭乘環境。
    (二)各業者成績為前款各目得分加總;如有經營多條航線之業者,
          該業者成績以各航線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評鑑指標及評分項目如附件評鑑指標表。
    (四)評鑑指標、評鑑項目及評分項目與配分,得視推動政策執行情
          形隨時滾動檢討與修正。
七、評鑑結果及應用
    (一)評鑑結果分別予以列等如下:
          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丁等:未滿六十分。
    (二)評鑑結果經評鑑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後,將評鑑甲等以上之航線及其營運業者上網公告以資鼓勵。
          對於評鑑丙等以下之業者,應轉知就其缺失項目限期改善,經
          輔導後評鑑成績連續兩期獲丙等以下之業者,則予以上網公告
          。
    (三)評鑑結果得作為營運補貼計畫及其他大眾運輸獎助計畫審議之
          參考依據。
    (四)航線營運與服務評鑑成績達甲等以上之業者,核發獎牌、獎狀
          ;成績達優等以上之業者,得酌給獎勵金,並公開表揚。
    (五)業者依本要點領取之半數獎勵金,應按業務績效作為員工激勵
          獎金,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六)受獎業者須將獎勵金運用情形提報本局備查。
    (七)評鑑作業進行期間如發現業者有違規情形(如:停航未報備、
          其他海事案件等),本局航務中心應即刻派員查核,並依航政
          相關規定辦理。
    (八)受評業者提供之資料,經查證不實者,本局得視違規情節,取
          消獎勵並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