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港埠登船作業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121810587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5點,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原名稱: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
一、登船業別或對象:
(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務代理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公證業
、船舶修理業、貨櫃、散雜貨解(繫)固業、引水人、驗船機
構、船舶運送業、船舶勞務承攬業、船舶所有人所屬人員、船
舶日用品供應業、清潔服務業、離岸風電專案公司及其承包商
、郵輪相關業者及其承包商、報關(驗)行、學術研調或實習
單位。
(二)公務機關、受公務機關委託執行公務者(以下簡稱為機關)或
配合機關執行公務者。
(三)船眷;搭載貨船者,其登船相關申請規定依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辦理。
(四)其他業別或人員經交通部航港局(下稱本局)同意者。
本規定所稱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
營運人。
二、適用範圍:國際航線船舶、兩岸直航及小三通航線船舶靠泊我國國際
商港作業之船舶之登船作業人員、國際商港專用碼頭業者,應依本規
定辦理。
三、人員管控:
(一)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以電子傳輸或親送方式將本局專網(
MTNet)產製之船舶QRCode提供船舶保全員。
(二)船舶保全員應依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章程( ISPS Code)
規定管制人員上船,並將船舶QRCode放置船上入出口或安全處
,供登船人員持手機掃描船舶QRCode進行系統登載。
(三)前款船舶屬油輪、油品船、油槽船、化學液體船、液化石油氣
船、液化天然氣船、液化氣體船、油散兩用船、油化船,船舶
保全員得免於船上入出口或安全處放置船舶QRCode,由本局另
以專網(MTNet)揭露。
(四)登船人員應辦理以下事項,始得登船︰
1.初次登船者,其所屬登船業者(機關)應將登船人員資料,
造冊提報本局審查。屬其他業別或人員者,應併同提報人員
業別及登船理由。
2.登船人員應於登船前及離船後掃描船舶QRCode,完成登離船
登錄作業;有臨時性下船用餐、如廁等需求者,不在此限。
(五)請船務代理業者協助通知船方,於登船人員登船期間,請船長
應派專人,加強對於船上人員管控。
四、查核機制:登船作業管理由本局岸邊查核。
五、第三點第四款第一目登船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登船業
者(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