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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港埠登船作業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 113年1月31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131810134C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一、登船業別或對象:
    (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務代理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公證業
          、船舶修理業、貨櫃、散雜貨解(繫)固業、引水人、驗船機
          構、船舶運送業、船舶勞務承攬業、船舶所有人所屬人員、船
          舶日用品供應業、清潔服務業、離岸風電專案公司及其承包商
          、郵輪相關業者及其承包商、報關(驗)行、學術研調或實習
          單位。
    (二)公務機關、受公務機關委託執行公務者(以下簡稱為機關)或
          配合機關執行公務者。
    (三)船眷;搭載貨船者,其登船相關申請規定依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辦理。
    (四)其他業別或人員經交通部航港局(下稱本局)同意者。
    本規定所稱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
    營運人。
二、適用範圍:國際航線船舶、兩岸直航及小三通航線船舶靠泊我國國際
    商港作業之船舶之登船作業人員、國際商港專用碼頭業者,應依本規
    定辦理。
三、人員管控:
    (一)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以電子傳輸或親送方式將本局專網(
          MTNet)產製之船舶QRCode提供船舶保全員。
    (二)船舶保全員應依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章程( ISPS Code)
          規定管制人員上船,並將船舶QRCode放置船上入出口或安全處
          ,供登船人員持手機掃描船舶QRCode進行系統登載。
    (三)前款船舶屬油輪、油品船、油槽船、化學液體船、液化石油氣
          船、液化天然氣船、液化氣體船、油散兩用船、油化船,船舶
          保全員得免於船上入出口或安全處放置船舶QRCode,由本局另
          以專網(MTNet)揭露。
    (四)登船人員應辦理以下事項,始得登船︰
          1.初次登船者,其所屬登船業者(機關)應將登船人員資料,
            造冊提報本局審查。屬其他業別或人員者,應併同提報人員
            業別及登船理由。
          2.登船人員應於登船前及離船後掃描船舶QRCode,完成登離船
            登錄作業;有臨時性下船用餐、如廁等需求者,不在此限。
    (五)請船務代理業者協助通知船方,於登船人員登船期間,請船長
          應派專人,加強對於船上人員管控。
四、查核機制:登船作業管理由本局岸邊查核。
五、第三點第四款第一目登船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登船業
    者(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