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點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商港法第十九條第四項所稱有危及商
港或公共安全之虞:
(一)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北韓制裁委員會制裁。
(二)經國安單位認有涉國安疑慮。
(三)未投保航港局認可之保險人船舶所有人責任保險且未提供保證
金。
(四)受國際運輸工人聯盟( ITF)公告涉及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等
情事。
(五)經我國港口國管制檢查發現有多重船名或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
載臺(AIS)情事。
(六)經我國港口國管制檢查有缺失,逾期未改善或無法改善,經航
港局要求出港。
(七)船況明顯低於國際公約要求之適航性標準。
(八)經查有或船旗國通報船舶登記資訊、船舶證書、國際海事組織
船舶識別編號或其他身分識別資料與實際不符或失效之情形。
(九)於我國領海內恣意滯留、錨泊或驅而復返等非屬無害通過之外
籍船舶,且有具體事證。
(十)外籍船舶於颱風海域管制期間,經執行二次驅(勸)離,仍無
正當理由滯留或錨泊於管制海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