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航空站或助航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一百零一條之二
對航空站或助航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 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一百十九條之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 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 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 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 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 四、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其 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 五、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序。 六、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 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 七、於航空站之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者,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 強制其離開航空站。 前項規定,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