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民航局應為國籍登記,並發給中華民國民用 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以下簡稱國籍登記證書,如附件二)。第十二條之一
航空器合於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者,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權利人得向民航 局申請註銷國籍登記。 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權利人申請註銷國籍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 ,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之一)。 二、國籍登記證書。 三、所有權登記證書。但航空器合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國籍登 記者,免附。 四、註銷國籍登記原因或資格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民航局應為註銷國籍登記,並發給中華民國 民用航空器註銷國籍登記證明(如附件二之二)。 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第三十四條
航空器登記、換補發登記證書,其每架、每次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航空器國籍登記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三、航空器抵押權登記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四、航空器租賃權登記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五、塗銷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六、註銷航空器國籍登記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七、登記證書之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經交通部專案核准合併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或普通航空業者,應檢附交通 部專案核准函影本、合併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合併契約影本,向民航局 申請免繳航空器國籍登記及所有權登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