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航空器駕駛員申請檢定之年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學習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 二、自用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 三、商用駕駛員應年滿二十歲。 四、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應年滿二十歲。 五、民航運輸駕駛員應年滿二十三歲。 六、飛航教師應年滿二十三歲,最高不得逾六十五歲。但為飛航模擬訓練 設備教學者,不在此限。 商用駕駛員、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及民航運輸駕駛員執行飛航任務時,不得 逾六十五歲。 六十歲以上未逾六十五歲之駕駛員,於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國際航線飛 航任務時,其同一航班之其他執勤駕駛員不得逾六十歲。第一百十九條
航空人員學、術科檢定費、學習證、檢定證、換發、補發及檢定證屆期重 簽、加簽、逾期檢定、個人證照紀錄證明之各項證照規費,依附件五航空 人員證照規費收費規定收費,並依預算程序辦理。 外國人申請檢定及證照之規費依前項規定收費。 申請本規則各項檢定,須民航局派員赴國外執行檢定作業者,除前二項證 照規費外,應另繳納作業費,其費用如附件六。該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 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