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 114年8月1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4501144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6條條文
民營飛行場申請設立許可時,經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 部許可後,應繳納設立許可費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民營飛行場之名稱或代表人有變更時,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 民營飛行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公司章程、捐助章程、地址或營運 管理手冊有變更時,應報請民航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