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異動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 10814007271號令修正 發第3條之1條文

第三條之一
原訂於我國機場起降之航空器,因故轉降於我國境內之其他機場時,如短
期內無法飛往目的地機場且轉降之機場條件許可,運送人得視乘客需求,
審酌實際情況協調機場相關單位同意後,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
。
運送人無法依前項規定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時,應向乘客詳實
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