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之一
原訂於我國機場起降之航空器,因故轉降於我國境內之其他機場時,如短 期內無法飛往目的地機場且轉降之機場條件許可,運送人得視乘客需求, 審酌實際情況協調機場相關單位同意後,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 。 運送人無法依前項規定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時,應向乘客詳實 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