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750122932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服字第107001527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條文
第三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 後,始得辦理;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一、聯營實施計畫書。 二、聯營契約草案。 三、其聯營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聯合行為者,應檢附公平交易 委員會許可文件。 前項聯營實施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 一、參與聯營事業之名稱。 二、聯營行為之具體內容。 三、預定實施期日。 四、實施聯營對票價、服務及其他消費者權益之影響。 五、實施聯營對業者降低成本、改善服務品質、增進效率或促進合理經營 之具體預期效果。第四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施共用班號、票證免背書轉讓、聯合促銷及其他聯營事 項,有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屬於公平交易 法第十四條所稱聯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