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異動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113年2月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30002237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附 件三

第二十五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得知航空器上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即通知航
警局及民航局,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非法干擾行為事件初報表(如附件
三)送航警局及民航局;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民航局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
統之填報作業。
航警局於得知航空站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依前項規定通報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