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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2003841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 件四

第三條
航空站經營人依前條提出認證申請時,其空側設施及作業檢查項目(附件
三)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由民航局發給空側認證證書(附件四)。其為
附條件者,應於空側認證證書註明所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