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航空站經營人依前條提出認證申請時,其空側設施及作業檢查項目(附件 三)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由民航局發給空側認證證書(附件四)。其為 附條件者,應於空側認證證書註明所附條件。
航空站經營人依前條提出認證申請時,其空側設施及作業檢查項目(附件 三)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由民航局發給空側認證證書(附件四)。其為 附條件者,應於空側認證證書註明所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