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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1014014491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第6點至第8點及第5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四、補(捐)助經費之使用範圍為辦理飛航管制、航空氣象、飛航電子、
    航空醫學、航空運輸及鳥擊防制相關之國內外年會、研討會、期刊、
    論文叢書、研究發展作業等與民航發展相關活動。
    前項補助經費之申請額度及使用應依本局訂定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之經費額度及使用原則」辦理。
六、補(捐)助案件,由本局依各年度施政計畫重點、預算額度、申請補
    (捐)助計畫內容、申請團體執行能力及預期效益予以審定後辦理。
    前項之審定作業,如有需要,得召開審查會議。
七、申請團體接獲本局補(捐)助項目及金額核定通知後,依執行進度檢
    附請領補(捐)助款收據送本局辦理後續撥款作業。
八、接受補(捐)助團體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實際
    支用經費結報書(格式如附表三),送本局辦理結案。
    結案時,應詳列支出用途與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並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本局審核:
    (一)所領受之補(捐)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應檢送
          領據、編製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
    (二)所領受之補(捐)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應檢
          附領據、支出分攤表(格式如附表四)及實際支用明細表。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
    接受補(捐)助團體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
    存;如發現接受補(捐)助團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接受補(
    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接受補(捐)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二項規定
    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或其他衍生收入(如孳息等),應按補(捐)助比
    例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