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離島偏遠及往來東部地區航線營運虧損補貼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 10914012221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1點至第3點、第7點之1及第3點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五、 附件六、第 7點附件七之一、附件八之一、第7點之1附件七、附件八,自 即日生效 (原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離島偏遠航線營運虧損補貼作業規定)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離島偏遠 及往來東部地區航線營運虧損補貼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局受理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申請營運虧損補貼之航線 條件如下: (一)經營臺灣往返蘭嶼鄉、綠島鄉、七美鄉、望安鄉、北竿鄉、東 部地區航線或離島之間航線。 (二)具固定航次,並以固定翼航空器經營者。 (三)平均每日航次數為二個單程航次以上。但高雄與望安及臺中與 花蓮間航線,不在此限。 (四)臺灣往來東部地區航線需未搭配指定之國際或兩岸航線。
三、本局受理業者申請營運虧損補貼時,應請業者檢附補貼計畫書一式二 十五份。 前項補貼計畫書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本年度補貼款運用計畫及申請 補貼款核銷之期程規劃)。 (二)申請航線別營運虧損補貼金額概算表(如附件一)。 (三)申請航線別營運虧損補貼申請表(如附件二)。 (四)前一年航線別之營運年報表(如附件三)、營運月報表(如附 件四)及前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股東權益變動表。 5.航空器清冊。 (五)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告。 (六)本年度預估及前一年度實際營運虧損補貼資料比較表(如附件 五)。 (七)本年度預估及前一年度實際十四項成本比較表(如附件六)。
七之一、受理業者申請補貼款核銷之時間如下: (一)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受理當年度第一期,即前一年十二月份 至當年五月份補貼款之核銷申請。 (二)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受理當年度第二期,即當年六月份 至十一月份補貼款之核銷申請。 (三)業者依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載於補貼計畫書並經核定補貼 款核銷為全年度一次申請者,得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 受理當年度第一期及第二期之核銷申請,不受前二款限制 。 補貼款核銷之申請,應由業者將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與航線 別營運月報表(如附件四)、補貼請款書(如附件七)、切結書 (如附件八)及會計師就前述文件所為之補貼評估報告各一式三 份連同電子檔,送本局審核後通知業者開立受款憑證,請款結報 核銷。 本局核銷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補貼款時,如發現業 者依第七點申請先行撥付之補貼款有溢領情形,應通知業者返還 ,並自受給付之翌日起至返還之日止,按溢領之金額,依郵政儲 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