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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民用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航空人員製造廠維修廠及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違反民用航空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 10914008841號令修正 發布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拾、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時
    ,違反一款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得累加處罰並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
    元罰鍰。但違法情節輕微者,得處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