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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0003314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9條條文

第三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籌辦、航機務審
查、試航、航線證書申請、繳還、註銷或換發、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
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報核、證書費及其有效期限等事項,準用民用航空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前項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報請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客、貨運
價之使用限制、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等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
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國際定期航線規定。
第九條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證書申請、繳還
、註銷或換發、證書費與其有效期限、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及定期飛航
班機時間表報核等事項,準用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八
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前項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報請民航局轉
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客、貨運價之使用限制、報請備查程序及
生效日期等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及
第十一條有關國際定期航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