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籌辦、航機務審 查、試航、航線證書申請、繳還、註銷或換發、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 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報核、證書費及其有效期限等事項,準用民用航空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前項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報請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客、貨運 價之使用限制、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等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 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國際定期航線規定。第九條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證書申請、繳還 、註銷或換發、證書費與其有效期限、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及定期飛航 班機時間表報核等事項,準用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八 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前項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報請民航局轉 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客、貨運價之使用限制、報請備查程序及 生效日期等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及 第十一條有關國際定期航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