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國賓禮遇: 一、國家元首、副元首。 二、總理、首相或相當職級貴賓。 三、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需予國賓禮遇之貴賓。 四、代表我國元首出席外國重要儀典、國際會議之領袖代表或特使。 五、以上各款人員同行之配偶。第十條之一
申請國賓禮遇者,國賓隨行人員得一併申請隨同自國賓接待室入、出國, 所攜之行李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