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營運與 服務評鑑,應成立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營運與服務評鑑委員會(以下 簡稱評鑑委員會),綜理營運與服務評鑑事務。 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九人,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交通部航政 司、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北 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代表各一人、本局局長、副局長、綜 合企劃組、飛航標準組、空運管理組、主計室等組室主管及局長遴選 之學者專家擔任,並由局長兼任主任委員、副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應半數以上為交通部及本局以外人士擔任。經本局局長遴選 之學者或專家委員,聘期均為二年,聘期屆滿得再予續聘一任,續聘 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 評鑑委員會會議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且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 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評鑑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空運管理組組長擔任,協助評鑑 委員會辦理評鑑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