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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1003810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 文及第6條附件一、第20條附件九,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條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
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由其所有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
局申請註冊,並於註冊完成後,將民航局賦予之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
機上顯著之處後,始得操作:
一、自然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國民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影本。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其登記證明
    文件。
前項所有人屬自然人者,應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者,應另檢附其法定
代理人之同意書。
下列資料有變更者,所有人應檢附第一項申請書及登記證明文件,向民航
局申請變更註冊:
一、所有人名稱。
二、戶籍或登記地址。
三、聯絡電話。
第二十條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分類、申請者年齡及其他規定如下:
一、學習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六歲,經申請後,由民航局發給。
二、普通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八歲,經學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
    給。
三、專業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八歲並符合相關經歷規定後,經體格檢
    查及學、術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前項各類操作證之操作權限如下:
一、學習操作證:持有人得於持有遙控無人機普通操作證或專業操作證之
    操作人在旁指導下,依其普通操作證或專業操作證所載之構造分類,
    學習操作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
二、普通操作證:持有人得操作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未
    達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
三、專業操作證:持有人得操作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
    無人機及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第一項各類操作證之申請資格、測驗項目、測驗報名規定、體格檢查證明
文件、操作權限及教學資格如附件九;學、術科測驗申請書、操作證申請
書如附件十及附件十一。
遙控無人機之構造、重量、操作限制及教學資格應於操作證上加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