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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

中華民國 111年6月14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1114008241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參、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情事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其裁處
    機關、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依第柒點規定辦理。
捌、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下列事項者,由民航局處罰。經制止、  
    排除、取締時,繳獲遙控無人機者得予以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