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國防部國作防資字第1090061856號、交通部交航字 第109060102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6點規定,並自109年3 月31日生效
三、作業區分方式:國軍 UAS空域管制依任務需要與權責,區分為經常戰 備及防衛作戰時期二種作業方式: (一)經常戰備時期: 由任務部隊逐級呈請所隸司令部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 稱民航局)提出空域申請,並副知聯合空中作戰中心(以下簡 稱JAOC),經核覆及送請民航局公告後,任務部隊依計畫執行 。但符合下列情況,無須另行申請: 1.國軍UAS已經交通部民航局飛航指南(AIP)公告之固定航線 者。 2.國軍演習或火砲射擊附加 UAS施作內容,已完成演習任務空 域公告者。 3.國軍 UAS在已公告之軍方所屬管轄且未逾四百呎範圍內活動 不受管制。 (二)防衛作戰時期: 防衛作戰時期應急作戰階段後,任務部隊依計畫接受各戰略單 位管制,經戰略單位向JAOC提出申請,核覆後依計畫執行。
五、作業程序: (一)經常戰備時期: 依計畫應先期與相關單位完成空域協調及航線規劃,其應辦事 項如下: 1.任務部隊: (1)依飛行訓練任務預劃表及民航局航空情報申請發布作業規 定,完成民航局無人航空器系統作業申請表及航線規劃, 呈報司令部辦理使用空域申請與飛航公告事宜。 (2)依任務需求適時派遣連絡官進駐各航空管制單位,協調相 關管制事宜。 2.各司令部: (1)審核所屬任務部隊 UAS作業申請表,於民航局遙控無人機 管理資訊系統提出空域申請,並副知JAOC。 (2)督導或協調任務部隊UAS作業整備事項。 3.JAOC: (1)依民航局發布之UAS飛航公告通知各相關單位。 (2)協助UAS空中航行管制相關事宜。 4.民航局: (1)審核國軍UAS線上申請資訊。 (2)協助發布國軍UAS飛航公告作業。 (3)配合國軍UAS飛航區域實施航線及空域管制作業。 (二)防衛作戰時期: 1.任務部隊:依任務需求,完成 UAS航線規劃,呈報戰略單位 辦理空域申請事宜。 2.戰略單位: (1)審核UAS作業申請表,轉送JAOC提出空域申請。 (2)發布單位UAS空中作戰命令(ATO)、空中任務協調命令( ACO)及空中任務協調特別指示(SPIN)。 (3)督導或協調所屬UAS部隊作業整備。 3.JAOC: (1)負責統籌調派運用各類型空域與禁、限航區域。 (2)依空域使用情況及新增空域需求,完成空域調派與任務協 調後核准使用。 (3)負責飛航管制公告作業。 (4)配合UAS飛航區域實施航線及空域管制作業。
六、一般規定: (一)一般任務訓練應協調各司令部使用現有軍用機場及空域。 (二)協助災害防救任務,視同防衛作戰時期,由JOCC負責統一管制 ,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需求,緊急協調民航局申請空域。 (三)申請作業時限: 1.一般任務申請:各司令部依民航局作業規定,應於任務前十 五日至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提出申請。 2.因特殊任務需要,以臨時協調方式申請。 (四)UAV 全球定位系統如無法正常接收訊號時,不得執行飛行訓練 任務。 (五)UAV 敵我識別器失效,於經常戰備時期,不得執行任務;防衛 作戰時期,則依令執行。 (六)各司令部應依本作業程序完成作業規定。 (七)國防科研專案由研發單位依作業需求,應依本作業程序向民航 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