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領有牌照客車、客貨兩用車車輛,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者 ,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車型安全審驗,並於取得審驗合格報告後,始 得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檢驗。另前述客貨兩用車車輛之載貨 空間不得變更設置輪椅區。
五、原車輛製造廠或改裝廠申請變更審查,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專 業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資料並應加蓋申請者及其負責人印章: (一)原車輛製造廠或改裝廠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且改裝廠之營業項 目應列有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務,或與變更項 目有關之合法業者。 (二)規格技術資料: 1.車輛型式基本規格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一。 2.變更設置輪椅區,應檢附下列資料: (1)專業機構或經交通部認可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 用者車輛規定」之檢測機構所出具符合附件二項目規定之 輪椅區車型安全檢驗報告。另於檢驗報告中應載明變更後 之輪椅進出口及車內輪椅空間之規格尺寸、座位數、輪椅 區數及乘車入口進入方式(後方或側方)。 (2)輪椅進出口、車內輪椅空間等變更前及變更完成之對應照 片。 (3)輔助上下車裝置、輪椅及輪椅使用者之束縛系統等安裝完 成之對應照片。 3.變更設置迴轉式座椅,應檢附下列資料: (1)變更原車輛內裝材料者,應檢附專業機構或經交通部認可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車輛內裝材料難燃性能要求」之檢測 機構所出具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車輛內裝材料難燃性 能要求」之符合性證明文件。 (2)變更原安全帶固定點者,應檢附專業機構或經交通部認可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安全帶固定裝置」之檢測機構所出具 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安全帶固定裝置」之符合性證明 文件。 (3)變更原車輛座椅者,應檢附專業機構或經交通部認可車輛 安全檢測基準「座椅強度」之檢測機構所出具符合車輛安 全檢測基準「座椅強度」之符合性證明文件。 (4)迴轉式座椅之變更前及變更完成且迴轉後之對應照片。 4.如涉及變更車輛之車體結構,另應提供車輛製造廠、底盤廠 或代理商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