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182007974號令修正發布第
14條條文
第十四條
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領隊業務者,應依規
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領隊業務。但因天
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之。
領隊人員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二十八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第五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九
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有關領隊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定,於第一
項重行參加訓練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