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業務處理,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適用本細則之規定。第二章 職掌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 一、企劃課。 二、工務課。 三、管理課。 四、遊憩課。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第四條
企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及規劃事項。 二、觀光建設之規劃事項。 三、研究發展業務及工程建設管考事項。 四、民間投資經營觀光遊樂與住宿設施之推動及審查事項。 五、有關法規之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六、觀光遊憩資訊之研究與統計事項。 七、電腦資訊業務之推動及管理事項。 八、風景區管制規定之研擬事項。 九、其他有關企劃事項。第五條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開發建設、植栽美化、災害治理等工程之規劃事項。 二、建設工程之探勘、測量及設計事項。 三、建設工程之發包、施工及監造事項。 四、各遊憩據點、公共設施之綠、美化及維護事項。 五、自然災害之治理工程事項。 六、其他有關工程建設事項。第六條
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風景區內各遊憩據點之經營管理,環境衛生維護、旅遊秩序、安全之 維護及污染防治等之統籌事項。 二、遊憩事業之推動及督導事項。 三、觀光資源與特定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保育統籌事項。 四、觀光、遊憩、住宿及公共設施之管理與輔導及管理站之聯繫、協調事 項。 五、駐衛警察及清潔隊之聯繫、協調事項。 六、風景區土地使用、建築規劃管制及申請許可會辦案件之審查事項。 七、工程建設用地取得事項。 八、風景區對外交通之聯繫配合事項。 九、各項法規事件之處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管理事項。第七條
遊憩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遊憩活動規劃、宣傳推廣及執行事項。 二、觀光遊憩活動之配合及支援事項。 三、遊憩解說設施之規劃、設計及製作事項。 四、觀光遊憩及解說推廣資料之編印事項。 五、旅遊服務、解說義工之培訓及管理事項。 六、政府出版品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遊憩服務及解說事項。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收發、繕校、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及檔案、書籍之管理事項 。 二、現金出納之收支及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三、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四、車輛、器材設備之管理與修護事項。 五、財物購置及房屋修繕之管理事項。 六、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七、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八、公勞健保費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等之計 算與繳納事項。 九、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研考事項。 十、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本處大事紀之蒐集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二、其它不屬各課、室掌理事項。第九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製、職務歸系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職員任免、遷週、銓敘、俸給事項。 三、職員差勤管理事項。 四、職員訓練、進修、研習、出國、考察事項。 五、職員考績、獎懲事項。 六、職員保障、褒獎事項。 七、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事項。 八、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互助事項。 九、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職員在職、服務及離職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一、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退撫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第十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歲入、歲出概算、決算、預算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製事項。 二、預算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會計報告之編製、陳核事項。 四、經費審核、收支憑證保管及報核事項。 五、現金票據及財務查核事項。 六、採購案之監辦事項。 七、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退撫事項。 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十一條
本處於所轄風景區設管理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之執行事項。 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之執行事項。 三、環境衛生維護及污染防治之執行事項。 四、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事項。 五、觀光資源之保育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資源之維護事項。 六、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七、各站替代役、駐衛警、清潔隊之管理事項。 八、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第三章 權責 第十二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隊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第十三條
本處課室及管理站主管承處長、副處長之命綜理各該單位業務。第十四條
本處秘書、技正、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 ,辦理應辦事項。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本處處務會報由處長主持,副處長、秘書、技正、各單位主管及站主任參 加,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