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七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 規則)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之觀 光遊樂業檢查及督導考核競賽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觀光遊樂業應就觀光遊樂設施之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等事項,定期或 不定期實施檢查並作成紀錄,並填報附表一「觀光遊樂業業者經營管 理及安全維護自主檢查紀錄表」函送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必 要時得予查核。 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業之檢查報表彙整,應於一月、四月 、七月、十月之第十日前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三、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業之旅遊安全維護、觀光遊樂設施維 護管理、環境整潔美化、遊客服務及其他等事項,應邀請有關單位, 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其重點如附表二「地方主管機關 辦理觀光遊樂業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檢查紀錄表」。 前項定期檢查應於上、下半年各檢查一次,分別於當年四月底、十月 底前將檢查結果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交通部觀光署對第一項之事項,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檢查結果,應由實施檢查機關以適當方式公開之。
四、交通部觀光署為辦理督導考核競賽,得邀請警政、消防、衛生、環境 保護、建築管理、勞動安全檢查、消費者保護、該管地方主管機關與 其他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考核小組。 考核小組得召開會議,議決督導考核競賽及獎金發給等相關事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督導考核競賽: (一)已停止營業。 (二)前一年五月一日至當年四月三十日,營業未達六個月以上。
六、交通部觀光署對觀光遊樂業之旅遊安全維護、觀光遊樂設施維護管理 、環境整潔美化、遊客服務及其他等事項,應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當年度督導考核競賽。
七、年度督導考核競賽成績之核算方式: (一)專家學者及交通部觀光署佔百分之八十五。 (二)其他考核機關共佔百分之十五。
八、交通部觀光署對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實施督導考核競賽 ,其重點如附表三「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遊樂業經營管理及安全維 護督導考核競賽評分紀錄表」。 前項督導考核競賽結果,交通部觀光署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之。
九、年度督導考核競賽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評列特優等,達八十五分 以上者,評列優等,餘者不列等級。 經評列特優等、優等者,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一)由交通部觀光署於觀光節予以表揚,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數額 發給獎金;其名額以當年度參與考核競賽之觀光遊樂業者三分 之一為限,個別獎金最高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觀光主管機關得於次年優先協助辦理提昇服務品質事項及行銷 宣傳。 (三)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十、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本規則第三十七條檢查業務及考核小組辦理本規則 第三十八條督導考核業務績優者,且積極配合辦理者,由交通部觀光 署函請各該機關,對其主辦業務人員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