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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交通部觀光署觀秘字第1139000004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3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 應用須知)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
    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
    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
    ,應填具所附申請書(如附件)並敘明理由後,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
    面通訊方式向本署申請。
三、申請案件之准駁,本署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並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六、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本署僅就其他可公
    開部分提供之。
七、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或同意函及備有本人照
    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署指定之檔
    卷應用處所。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八、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署網路系統。
    (七)本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
    使用應遵守本署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署
    掃毒檢查。
    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陪同之承辦人員保管;
    應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九、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署得停止
    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歸還時
      ,應經本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始將身分證
      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二、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例
      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收費後,本署開立收
      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