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
中華民國 112年2月18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11206000871號令修正發布
第12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十二、利息補貼:
本局對於獲核貸本貸款且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之觀光產業,得
提供利息補貼措施。但營運周轉金除外,不予利息補貼。利息補貼
各項要件如下:
(一)補貼對象: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本要點公告後,獲銀行
核貸獎勵觀光產業優惠貸款,且必須經本局審核同意補貼利
息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及旅行業。
(二)利息補貼條件:
1.須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本
局得終止補貼利息。
2.列入補貼利息之貸款資金,其用途必須確實投資於更新設
備、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與
提升旅遊及住宿品質有關之項目,且必須已購置完成或完
工啟用。貸款資金用途含購置土地與提昇品質無關之支出
項目,應予扣除,不予列入利息補貼之計算額度。
3.補貼總經費於本局編列相關預算內支付。若當年度預算額
度用罄時,對於已審核通過之觀光產業,得列入次一年度
之優先補貼對象。
(三)補貼利率:本要點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後獲核
貸本貸款者,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六五,其餘由業者負
擔。
(四)補貼期間:
1.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其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七年。
2.領有效期內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其補貼利
息期間為期七年。其於利息補貼期間內,星級旅館標識有
效期間屆滿者,應於屆滿前參加回評並取得星級旅館標識
,未取得者,終止其星級旅館標識有效期屆滿後之利息補
貼。
3.未領有效期內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其補貼
利息期間為期三年;其於獲同意利息補貼後取得星級旅館
標識,利息補貼期間不得延長。
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適用對象係指本要點於一百零八年三
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後獲核貸本貸款者,補貼利息期間之其餘
期間貸款利息由業者自行全額負擔。
(五)申請程序:申請業者應依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
貼作業須知,檢附申請書表,向本局提出申請。相關補貼作
業及申請審核書表,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經理主辦銀行定之
。
(六)申請期限:補貼利息申請期間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