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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

中華民國 112年2月18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11206000871號令修正發布 第12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十二、利息補貼:
      本局對於獲核貸本貸款且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之觀光產業,得
      提供利息補貼措施。但營運周轉金除外,不予利息補貼。利息補貼
      各項要件如下:
      (一)補貼對象: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本要點公告後,獲銀行
            核貸獎勵觀光產業優惠貸款,且必須經本局審核同意補貼利
            息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及旅行業。
      (二)利息補貼條件:
            1.須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本
              局得終止補貼利息。
            2.列入補貼利息之貸款資金,其用途必須確實投資於更新設
              備、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與
              提升旅遊及住宿品質有關之項目,且必須已購置完成或完
              工啟用。貸款資金用途含購置土地與提昇品質無關之支出
              項目,應予扣除,不予列入利息補貼之計算額度。
            3.補貼總經費於本局編列相關預算內支付。若當年度預算額
              度用罄時,對於已審核通過之觀光產業,得列入次一年度
              之優先補貼對象。
      (三)補貼利率:本要點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後獲核
            貸本貸款者,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六五,其餘由業者負
            擔。
      (四)補貼期間:
            1.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其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七年。
            2.領有效期內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其補貼利
              息期間為期七年。其於利息補貼期間內,星級旅館標識有
              效期間屆滿者,應於屆滿前參加回評並取得星級旅館標識
              ,未取得者,終止其星級旅館標識有效期屆滿後之利息補
              貼。
            3.未領有效期內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其補貼
              利息期間為期三年;其於獲同意利息補貼後取得星級旅館
              標識,利息補貼期間不得延長。
            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適用對象係指本要點於一百零八年三
            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後獲核貸本貸款者,補貼利息期間之其餘
            期間貸款利息由業者自行全額負擔。
      (五)申請程序:申請業者應依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
            貼作業須知,檢附申請書表,向本局提出申請。相關補貼作
            業及申請審核書表,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經理主辦銀行定之
            。
      (六)申請期限:補貼利息申請期間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