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海管字 第1120300157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四、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泛舟活動而具 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泛舟活動遊客(以下簡 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
五、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 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書影本、秀姑巒溪充氣式救生艇訓練合格 人員名冊及證明文件影本。
十三、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 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 本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