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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海管字 第1120300157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至第6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
    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獨木舟活動遊客(
    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
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書影本。
六、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編組進行,並有一人為領隊,每組以二十
    人或十艘獨木舟為上限,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
    救生浮標。
十一、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
      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
      本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