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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民宿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1082001454號公告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前言:
契約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領有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發行記載或圈存
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
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
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
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
證。
民宿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民宿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及經營者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五)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六)禮券發行人委託第三人代為銷售所發行之禮券者,應載明受託
          人名稱及委託銷售起迄日期。
    (七)商品(服務)禮券之履約保證期間自發行日起算至少一年(自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00年0
          0月00日止),期間屆滿後,禮券持有人仍得向發行人請求
          給付。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00金融機構提供足額
      履約保證。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00金融機構
      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
      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其他經交通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
      方式。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應記載提供商品(服務)之民宿申訴專線及
    所屬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電話及網址)。
民宿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