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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 111年8月10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國字第11110017461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四、獎助條件及基準:
    (一)國外郵輪來臺停靠一個港口以上者,以一航次論;同一郵輪公
          司申請獎助一年(以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年計
          )共計以十五航次為限。
    (二)停靠臺灣超過十二小時,每航次最高獎助一萬五千美金;停靠
          十二小時以下,每航次最高七千五百美金。
    (三)獎助航次不包含企業或旅行社或以其他形式包船來臺之航次,
          且不得與本局所提供之其他獎助或促銷方案重複申請。
    (四)獎助款項限用於境外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支出。
    (五)申請本獎助之郵輪航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航程。但因非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
          ,致申請航次無法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係指廣告、參加旅展、商展行
    銷、促銷活動、媒體或業者熟悉之旅、主題郵輪行程或其他經本局同
    意之用途。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郵輪公司入出臺灣港口相關申請作業應遵守我國商港法、航業
          法、船舶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二)申請獎助可由郵輪公司(含其分公司)或其船務代理公司提出
          ,並應於郵輪該航次首度停靠臺灣港口至少二個月前提出申請
          表(如附件一)及完整相關文件,送本局駐外辦事處(以郵輪
          公司所在地或郵輪停靠港所在地之辦事處或其鄰近辦事處)轉
          本局審核。申請截止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
    (三)本局駐外辦事處應就申請案之內容(含郵輪之船籍、航程、預
          定停靠時間、預定郵輪旅客數、獎助款項之用途等資料)初步
          審查。符合規定者,陳報本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