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獎助條件及基準: (一)國外郵輪來臺停靠一個港口以上者,以一航次論;同一郵輪公 司申請獎助一年(以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年計 )共計以十五航次為限。 (二)停靠臺灣超過十二小時,每航次最高獎助一萬五千美金;停靠 十二小時以下,每航次最高七千五百美金。 (三)獎助航次不包含企業或旅行社或以其他形式包船來臺之航次, 且不得與本局所提供之其他獎助或促銷方案重複申請。 (四)獎助款項限用於境外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支出。 (五)申請本獎助之郵輪航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航程。但因非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 ,致申請航次無法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係指廣告、參加旅展、商展行 銷、促銷活動、媒體或業者熟悉之旅、主題郵輪行程或其他經本局同 意之用途。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郵輪公司入出臺灣港口相關申請作業應遵守我國商港法、航業 法、船舶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二)申請獎助可由郵輪公司(含其分公司)或其船務代理公司提出 ,並應於郵輪該航次首度停靠臺灣港口至少二個月前提出申請 表(如附件一)及完整相關文件,送本局駐外辦事處(以郵輪 公司所在地或郵輪停靠港所在地之辦事處或其鄰近辦事處)轉 本局審核。申請截止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 (三)本局駐外辦事處應就申請案之內容(含郵輪之船籍、航程、預 定停靠時間、預定郵輪旅客數、獎助款項之用途等資料)初步 審查。符合規定者,陳報本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