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潭管字第
1090300401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至第 5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三、補助條件:
(一)船體:
1.小船:總長度不超過二十一公尺,船寬不超過五公尺。
2.客船:總長度不超過二十一公尺,船寬不超過七公尺。
(二)推進系統應為無排碳型供電設備,其性能如下:
1.小船:應能以船速六節連續航行四小時以上。
2.客船:應能以船速六節連續航行二小時以上。
(三)電力推進系統充電方式:應以可重複充電電池為主要能源,直
接驅動電動馬達推動船身行駛,其充電設備應與本處設置之充
電設備相容。
(四)增程供電系統使用之燃油發電機及備用複合動力系統所使用之
燃油引擎推進系統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及交通工
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八條規定船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
,規定為目測不透光率為百分之四十,相當於林格曼二號,備
用複合動力系統所使用燃油引擎總馬力不得超過主電動馬達總
馬力。
(五)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1.活動式斜坡板(供連接船舶入口處與浮排間使用),其坡道
斜率不得超過一:六,且須標示需由人員協助。
2.船艙出入口通行之門寬度,淨寬不得少於八十公分。
3.設置輪椅防護繫固系統。
4.船舶出入口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
四、補助項目:
(一)改裝:含電動馬達系統、可充電電池模組、電池管理系統、增
程充電系統、船舶自動辨識系統與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採購、
運送及安裝測試等必要費用。
(二)新建:含船身建造費用、電動馬達系統、可充電電池模組、電
池管理系統、增程供電系統、船舶自動辨識系統與無障礙設施
及設備之採購、運送及安裝測試等必要費用。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備用複合動力系統裝設燃油引擎
推進系統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五、補助金額及數量:
(一)本處依各該年度立法院預算核定程序公告各該年度電動船舶改
裝或新建補助總金額、受理核驗申請時間及內容,或終止補助
;其最高補助金額及比例,依各年度補助金額對照表(如附件
一)。但符合第三點第五款規定者,依該計畫內容辦理,不受
該表規定最高補助金額及比例限制。
(二)各補助項目說明及基準表,如附件二。因當年度公告總補助金
額用罄,以致未能獲得撥付補助金者,得依當年完成核驗審查
程序遞補至隔年度之公告額度內,其補助額度亦以完成核驗審
查程序當年度公告為準。
(三)補助對象應填寫預約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三),並檢附航政機
關核發之建造許可函及船舶建造契約書,向本處提出申請,經
核定者其補助額度以預約申請年度之最高補助金額及比例為限
。
十二、為鼓勵電動船,本處另提供電費及電池交換費用補助。充電補助款
部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至一百十一年度依充電系統顯示金額
得請領全額補助。電池交換費用部分,依電池交換機制所需金額得
請領三分之二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