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異動內容

名稱:星級旅館評鑑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11年3月23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1110600227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7點,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
    及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星級旅館評鑑,特訂定本要點
    。
二、領有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及領有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以
    下簡稱旅館),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星級旅館評鑑。
三、星級旅館之評鑑等級意涵如下,基本條件如附表一:
    (一)一星級(基本級):提供簡單的住宿空間,支援型的服務,與
          清潔、安全、衛生的環境。
    (二)二星級(經濟級):提供必要的住宿設施及服務,與清潔、安
          全、衛生的環境。
    (三)三星級(舒適級):提供舒適的住宿、餐飲設施及服務,與標
          準的清潔、安全、衛生環境。
    (四)四星級(全備級):提供舒適的住宿、餐宴及會議與休閒設施
          ,熱誠的服務,與良好的清潔、安全、衛生環境。
    (五)五星級(豪華級):提供頂級的住宿、餐宴及會議與休閒設施
          ,精緻貼心的服務,與優良的清潔、安全、衛生環境。
    (六)卓越五星級(標竿級):提供旅客的整體設施、服務、清潔、
          安全、衛生已超越五星級旅館,可達卓越之水準。
四、星級旅館評鑑配分合計一千分。評鑑項目及配分如附表二、三。
五、參加評鑑之旅館,經評定為一百五十一分至二百五十分者,核給一星
    級;二百五十一分至三百五十分者,核給二星級;三百五十一分至六
    百五十分者,核給三星級;六百五十一分至七百五十分者,核給四星
    級;七百五十一分至八百五十分者,核給五星級;八百五十一分以上
    者,核給卓越五星級。
六、旅館申請評鑑,應具備下列合格文件向本局提出,並依「交通部觀光
    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繳納評鑑費及標識費:
    (一)星級旅館評鑑申請書。
    (二)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影本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投保責任險保險單。
    (四)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紀錄。
    旅館經本局審查認可之國外旅館評鑑系統評鑑者,得提出效期內佐證
    文件及前項第二至四款合格文件,並繳納標識費,由本局核給同等級
    之星級旅館評鑑標識。
七、本局就旅館經營管理、建築、設計、旅遊媒體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遴聘評鑑委員辦理評鑑。
    前項評鑑委員不得為現職旅館從業人員。
    評鑑委員於實施星級旅館評鑑前,應參加本局辦理之訓練。
八、旅館申請評鑑時,將依其具備之星級基本條件選派評鑑委員人數。具
    備一星級至三星級基本條件旅館由二名評鑑委員評核。具備四星級與
    四星級以上基本條件旅館由三名評鑑委員評核。評核時均以不預警留
    宿受評旅館方式進行。
九、評鑑作業受理時間由本局公告之,經星級旅館評鑑後,由本局核發星
    級旅館評鑑標識,效期為三年。
    星級旅館評鑑標識之效期,自本局核發評鑑結果通知書之年月當月起
    算。
    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核發星級旅館評鑑標識者,效期自該國外旅館評
    鑑系統核定日起算三年。
十、星級旅館評鑑標識應載明本局中、英文名稱核發字樣、星級符號、效
    期等內容。
十一、受評業者接獲本局星級旅館評鑑結果通知書並經評定為星級旅館者
      ,應於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局提出星級旅館評鑑標識申請,
      本局於收件後四十五日內核發星級旅館評鑑標識。
      評定未達一星級者,檢附所繳納標識費收據,向本局申請退還標識
      費。
十二、評鑑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現為或曾為該受評業者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
            之股東或顧問。
      (二)與該受評業者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
            血親、三親等以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者。
      (三)現為該受評業者之職員或曾為該受評業者之職員,離職未滿
            二年者。
      (四)本人或配偶與該受評業者有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本局發現或經舉發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
      請其迴避。
十三、受評業者經成績評定,得於改善後依第六點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評
      鑑,並繳納評鑑費及標識費。
十四、本局核發星級旅館評鑑標識後,如經消費者投訴且情節嚴重,或發
      生危害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等事件,或經查有違規事實等,足
      認其有不符該星級之虞者,經查證屬實,本局得提會決議,廢止或
      重新評鑑其星等。
十五、評鑑標識應懸掛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評鑑效期屆滿後,不得再懸
      掛該評鑑標識或以之作為從事其他商業活動之用。
十六、星級旅館評定後,由本局選擇運用電視、廣播、網路、報章雜誌等
      媒體,以及製作文宣品、影片廣為宣傳。
十七、評鑑結果本局將主動揭露於本局文宣、網站等,提供消費者選擇旅
      館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