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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 1110600865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4條,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
收取評鑑費:
一、一星級至三星級評鑑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四星級以上評鑑費,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第三條
交通部觀光局核發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標識,應收取標識費新臺幣三
千元。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