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人至三十四人,除召集人、副召 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 (一)本院副秘書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外交部次長。 (四)財政部次長。 (五)教育部次長。 (六)經濟部次長。 (七)交通部次長。 (八)文化部次長。 (九)本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一)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客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本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十五)臺北市市長。 (十六)新北市市長。 (十七)桃園市市長。 (十八)臺中市市長。 (十九)臺南市市長。 (二十)高雄市市長。 (二十一)專家學者八人至十二人。 代表機關擔任委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由專家學者擔任委員者,應隨召集人異動改聘,其任期以二年為限, 期滿得續聘之;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者,得由本院補聘之,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六、召集人為協調觀光發展相關事務、追蹤本委員會會議重要決議事項等 工作,得召開專案會議;該專案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 專家學者列席。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前,得召開預備會議。
七、本委員會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 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