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貸款期限由金融機構與受災之旅宿業自行商定之。但資本性融資最長 以十五年為限,含寬限期三年;周轉金最長以五年為限,含寬限期二 年。 前項所定貸款承貸金融機構得視旅宿業者實際需求給予展延。 貸款利息應按月繳納,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本金應按月或按季攤還。 貸款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七、受災之旅宿業申請第五點所定貸款,如未能提供足額擔保者,由承辦 金融機構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規定送請該基金辦理 信用保證,並由申請之受災觀光旅館業負責人、旅館業負責人、民宿 經營者及實際經營者擔任連帶保證人。 前項信用保證專款由本局分年提撥,供信用保證先行交付備償款項及 補貼保證手續費之用。 第一項信用保證成數最高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觀光 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計收。
十、本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本局撥付之專款及信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 之合計數之十倍為限,本貸款逾期保證餘額加計先行交付備償款項餘 額達專款及相對資金之合計數時,本局得公告本貸款信用保證停止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