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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國字第11109079641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5點、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四、獎助項目及原則:
    (一)爭取階段:
          1.具有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辦理決策權之境外人士來臺踏勘或考
            察之經濟艙機票及旅館標準客房費用獎助,旅館客房每間每
            晚不逾新臺幣五千元;其獎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
            上限。
          2.預定來臺三天二夜獎勵旅遊團體至少五百人,預定來臺四天
            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至少三百人,每一團體來臺踏勘或考
            察限一次並以二名為限;預定來臺團體達一千人以上者,由
            本局視團體規模專案核定獎助上限及名額。
    (二)舉辦階段:
          1.來臺僅停留三天二夜之獎勵旅遊團體,本局依每梯次團體規
            模提供以下金額內之文化表演、臺灣特色藝文節目觀賞、參
            訪經地方政府具函推薦之在地特色文史據點或來臺歡迎布條
            獎助:
           (1)三十人以上不滿一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二萬元。
           (2)一百人以上至二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三萬元。
           (3)二百零一人以上至三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六萬元。
           (4)三百零一人以上至四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八萬元。
           (5)四百零一人以上至八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6)八百零一人以上,每團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2.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依同一年度來臺總人
            數為計算基準提供下列獎助:
           (1)三十人以上至三百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四百元。
           (2)三百零一人以上至一千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六百元。
           (3)一千零一人以上,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八百元。
          3.同一企業或法人組織連續二年來臺辦理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
            遊活動者,依第二年來臺總人數,提供下列獎助:
           (1)三十人以上至三百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六百元。
           (2)三百零一人以上至一千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八百元。
           (3)一千零一人以上,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一千元。
          4.前二目獎助經費限定用於獎勵旅遊團體來臺歡迎布條、文化
            表演觀賞或參訪地方特色文史據點、住宿、餐飲、參觀點門
            票、活動場地租用、國內旅行業接待相關費用。
          5.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係由設立於新加坡、
            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汶萊、越南、寮國、緬甸
            、柬埔寨、印度、不丹、澳洲、紐西蘭之境外企業或法人組
            織主辦者,另提供下列獎助:
           (1)三十人以上獎勵旅遊團體,提供該團抵臺之迎賓宴獎助,
              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四百元。
           (2)二百人以上獎勵旅遊團體,除提供迎賓宴獎助外,來臺期
              間參訪地方政府具函推薦之在地特色文史據點者,另提供
              以下金額內之獎助:
              甲、二百人以上至三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八萬元。
              乙、三百零一人以上至四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
              丙、四百零一人以上,每團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6.本局得提供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行前行政協助與臺灣觀光宣傳
            資料及紀念品。
    (三)同一申請案不得與本局所提供之其他獎助或促銷方案重複申請
          。
    (四)申請本獎助之獎勵旅遊團體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完成來臺旅遊行程。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時由獎助對象提出,獎助對象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
          申請單位。由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申請者,應送本局駐外辦事
          處初步審查,符合規定者,陳報本局核定;委託國內旅行業者
          申請者,應送本局審查核定。
    (二)爭取階段:獎助對象應檢附獎勵旅遊勘察申請案之內容(來臺
          人數、行程、經費預算等資料)及預定籌組獎勵旅遊團體相關
          內容(含獎勵旅遊團體所屬企業或法人組織簡介及合法設立證
          明文件、預定來臺人數規模等資料)於境外來臺實地勘察人員
          抵臺至少十五天前提出申請。
    (三)舉辦階段:獎助對象應檢附獎勵旅遊申請案之內容(含獎勵旅
          遊團體所屬企業或法人組織簡介或合法設立證明文件、獎勵旅
          遊團體人數、詳細行程、來臺相關費用支付訂金證明、經費預
          算等資料)於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至少十五天前提出申請。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
          項。
七、經費結報請撥程序:
    (一)爭取階段
          1.獎助對象應於勘察人員離臺後一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結報申請
            。
          2.獎助對象應併同舉辦階段之活動企劃書,檢附勘察人員來臺
            佐證資料(包括旅客名單、行程照片、支出憑證或其他可證
            明支出項目及金額文件)及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國內外旅
            遊目的地管理公司或旅行社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本局
            駐外辦事處彙整審查後再送本局複審或報請本局審查無誤後
            核撥。
    (二)舉辦階段
          1.獎助對象應於獎勵旅遊團體離臺後一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結報
            申請。
          2.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分梯結報者,以該梯次
            實際來臺人數為計算基準核撥獎助金額,並於同年度最後梯
            次結報時,累計來臺人數核算全年度獎助金額。來臺僅停留
            三天二夜之獎勵旅遊團體以當梯次來臺總人數為計算基準辦
            理結報。
          3.應檢附成果資料(包括團體旅客名單、行程、活動照片、相
            當獎助金額支出憑證或其他可證明支出項目及金額文件),
            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國內外旅遊
            目的地管理公司或旅行社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本局駐
            外辦事處彙整審查後再送本局複審或報請本局審查無誤後核
            撥。
    (三)由本局駐外辦事處轉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申請案件,直接匯撥
          於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所提供之帳戶,並以本局匯撥獎助款項
          當日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匯率,將核撥新臺幣總額折算成匯款幣
          別金額,匯款幣別以臺灣銀行外匯幣別為限。
八、獎助對象未依第五點或第七點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
    理;其申請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局
    得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