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獎助項目及原則:
(一)爭取階段:
1.具有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辦理決策權之境外人士來臺踏勘或考
察之經濟艙機票及旅館標準客房費用獎助,旅館客房每間每
晚不逾新臺幣五千元;其獎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
上限。
2.預定來臺三天二夜獎勵旅遊團體至少五百人,預定來臺四天
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至少三百人,每一團體來臺踏勘或考
察限一次並以二名為限;預定來臺團體達一千人以上者,由
本署視團體規模專案核定獎助上限及名額。
(二)舉辦階段:
1.來臺僅停留三天二夜之獎勵旅遊團體,本署依每梯次團體規
模提供以下金額內之文化表演、臺灣特色藝文節目觀賞、參
訪經地方政府具函推薦之在地特色文史據點或來臺歡迎布條
獎助:
(1)三十人以上不滿一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二萬元。
(2)一百人以上至二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三萬元。
(3)二百零一人以上至三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六萬元。
(4)三百零一人以上至四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八萬元。
(5)四百零一人以上至八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6)八百零一人以上,每團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2.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依同一年度來臺總人
數為計算基準提供下列獎助:
(1)三十人以上至三百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四百元。
(2)三百零一人以上至一千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六百元。
(3)一千零一人以上,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八百元。
3.同一企業或法人組織連續二年來臺辦理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
遊活動者,依第二年來臺總人數,提供下列獎助:
(1)三十人以上至三百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六百元。
(2)三百零一人以上至一千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八百元。
(3)一千零一人以上,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一千元。
4.前二目獎助經費限定用於獎勵旅遊團體來臺歡迎布條、文化
表演觀賞或參訪地方特色文史據點、住宿、餐飲、參觀點門
票、活動場地租用、國內旅行業接待相關費用。
5.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係由設立於新加坡、
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汶萊、越南、寮國、緬甸
、柬埔寨、印度、不丹、澳洲、紐西蘭之境外企業或法人組
織主辦者,另提供下列獎助:
(1)三十人以上獎勵旅遊團體,提供該團抵臺之迎賓宴獎助,
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四百元。
(2)二百人以上獎勵旅遊團體,除提供迎賓宴獎助外,來臺期
間參訪地方政府具函推薦之在地特色文史據點者,另提供
以下金額內之獎助:
甲、二百人以上至三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八萬元。
乙、三百零一人以上至四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
丙、四百零一人以上,每團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6.獎勵旅遊團體入住臺中市以南地區、花蓮縣、臺東縣或離島
地區之合法旅宿者,得另依旅客人數計算獎助,每人每夜新
臺幣一千元,每人每次以新臺幣四千元為限;其獎助期間,
由本署公告之。
7.本署得提供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行前行政協助與臺灣觀光宣傳
資料及紀念品。
(三)同一申請案不得與本署所提供之其他獎助或促銷方案重複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