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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觀光遊樂業水域遊樂設施檢查項目及檢查基準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10年9月8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082003552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觀光遊樂業(以下簡稱業者)經營之水域遊樂設施,不得作為其他未
    經核准之使用。除教育部體育署所定游泳池管理規範第二點所稱游泳
    池,依該規範規定外,其他水域遊樂設施,應遵守本注意事項規定。
五、水域遊樂設施相關設備之操作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如各該法令規定
    需有專業資格人員始得操作者,業者應選派合格專業人員負責操作、
    檢測及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