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澎湖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澎管字第11 203001012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六、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 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