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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澎湖國家風景區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澎管字第11 203001012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六、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
    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
    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