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2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 處觀東管字第1100301037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為管理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衝浪活動 ,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 合法登記。 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 動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保險。 在本風景區提供場地從事衝浪活動者,依下列區域應配置合格開放性 水域救生員、救生站及救生設備: (一)港澳濱海遊憩區 A區:每年五、六、九及十月,開放性水域救 生員平日至少一人、假日至少二人、一座瞭望台;每年七至八 月,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平日至少二人、假日至少三人、一座瞭 望台或巡護站,並配置救援專用動力救生設備。 (二)港澳濱海遊憩區 C區:每年五、六、九及十月,開放性水域救 生員平日至少三人、二座瞭望台或巡護站;每年七至八月,平 日至少三人、假日至少四人、 2座瞭望台或巡護站,並配置救 生專用動力救生設備。 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攜帶救生設備。
三、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或提供場地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 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提供場地從事衝浪活動者,另需檢附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 及證照影本。
四、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遇有緊急危難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 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及海巡單位通報。
五、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提 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及裝備,於遊客從事衝浪活動前,應就 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 裝備: (一)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衝浪板。 (二)告知遊客活動期間安全繩應確實繫妥。 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 動。
六、遊客在本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確實穿戴安全繩,並檢查衝浪板 。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請勿從事衝浪活動,並應衡酌自身健 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衝浪活動。 (三)參加衝浪舟活動時,不得解開衝浪板與安全繩連接帶。 (四)參加衝浪活動,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性及 保險事宜。
七、在本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帶客從事衝浪活動者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依 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