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經費結報及請撥機制: (一)郵輪公司入出臺灣相關申請作業應遵守我國商港法、航業法、 船舶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二)申請獎助之郵輪公司應於郵輪停靠臺灣並完成每一申請行程後 一百二十個日曆天(每一申請行程完成後翌日起算)內檢附旅 客行程班機資料(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免付)、郵 輪公司領據,及船務公司或代理業者提供確認之成果資料(包 括合乎申請資格者名單與人數及行程資料)提出申請表送本局 審核(如附件)。 (三)逾期申請或在期限內提送文件,但資料不全且未在本局通知補 件日期內提供完整資料,本局得不受理申請。 (四)申請本獎助之郵輪航次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完成停靠臺灣航程;核撥獎助金額以前點所定獎助條件及 基準計算,直接匯撥於郵輪公司提供之帳戶。 (五)申請截止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