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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推動來臺空海聯營旅遊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 111年8月10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國字第11110017461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五、經費結報及請撥機制:
    (一)郵輪公司入出臺灣相關申請作業應遵守我國商港法、航業法、
          船舶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二)申請獎助之郵輪公司應於郵輪停靠臺灣並完成每一申請行程後
          一百二十個日曆天(每一申請行程完成後翌日起算)內檢附旅
          客行程班機資料(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免付)、郵
          輪公司領據,及船務公司或代理業者提供確認之成果資料(包
          括合乎申請資格者名單與人數及行程資料)提出申請表送本局
          審核(如附件)。
    (三)逾期申請或在期限內提送文件,但資料不全且未在本局通知補
          件日期內提供完整資料,本局得不受理申請。
    (四)申請本獎助之郵輪航次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完成停靠臺灣航程;核撥獎助金額以前點所定獎助條件及
          基準計算,直接匯撥於郵輪公司提供之帳戶。
    (五)申請截止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